第一条:本会名称:校友荟(Alumin Association,缩写AA)
第二条:本会是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团体为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激励校友发扬爱国、进步、民主、科学的优良传统,为国家现代化建设和繁荣富强,为祖国统一、振兴中华贡献力量。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接受民政部和教育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所住地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
(一) 加强校友之间的联系;
(二) 促进校友之间团结\互助\为国家的建设和母校的发展作出贡献;
(三) 进行学术交流;
(四) 组织社团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包括其附属院校)学习或者工作过的教职工,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参加本会者,均可申请参加本会.
第九条:入会流程: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审核通过后进行登记,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 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作出批评建议.
(四)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决议;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 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 及时更新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会员信息。
第十二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有碍本会名誉的会员,经理事会通过,予以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会长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校友中较有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和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批准后继续任职。
第二十五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不超过8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人数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和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批准后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含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后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学校资助;
(二) 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业务活动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和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依法接受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活动或解散,必须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十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